胡雪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虞才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六条、

六条、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二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雪花12061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在商业��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雪花69164.76元。以上一、二项合计189779.76元,扣除公交公司代替履行的6511.63元,尚应支付183268.13元。三、由被告浙江省浦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雪花4958.2元(已履行)。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请。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5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承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12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蒋俊杰?PAGE?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