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
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七条,
,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况荣华劳动报酬21180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况荣华劳动报酬21180元,误工费400元,合计21580元;二、被告重庆君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陈超向原告况荣华拖欠的劳动报酬21180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陈超自2017年4月1日起,以拖欠的劳动报酬21180元为基数,按照20%年利率标准向原告况荣华给付违约金,至劳动报酬付清为止;四、驳回原告况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支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元,由被告陈超、被告重庆君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元,由被告陈超、被告重庆君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况荣华垫付,二被告在履行给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况荣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文峰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