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原告主张
四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原告主张被告郭金猜拖欠其借款,有被告郭金猜签名确认的二份借条为证,上述借款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被告郭金猜在借款后未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陈达娜有权要求被告郭金猜立即偿还借款60万元。虽然原告陈达娜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两笔借款30万元的月利息均为1万元,但根据讼争的借条内容并未体现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且原告陈达娜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30万元本金基数基础上每个月支付1万元的利息的主张,其有关被告郭金猜有按月利息1万元(约月利率3.33%)支付14万元利息的陈述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该部分款项14万元本案不予处理。在讼争借条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原告郭达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张权利之日起,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综上,原告郭达娜的诉讼请求部分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金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金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达娜借款人民币
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金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达娜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陈达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郭金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20元,由被告郭金猜负担。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20元,由被告郭金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达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郭金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剑萍代理审判员 蔡燕瑜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松渝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3、最高人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