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东与吴虹胡秋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虹、胡秋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1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虹、胡秋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165000元、利息12962元,合计177962元;二、被告吴虹、胡秋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广东罚息和逾期违约金(合并以165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刘广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1300元,被告吴虹、胡秋劲共同负担3640元(此款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欠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兰 霞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