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乃乾与松原市建新学校、李金艳、满开颖、松原市民政局、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孙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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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乃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0元由本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乃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淼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