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乃乾与松原市建新学校、李金艳、满开颖、松原市民政局、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孙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乃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0元由本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乃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淼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