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娜仁高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残疾人联合会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娜仁高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残疾人联合会借款5,000.00元。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偿还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娜仁高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振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敖世纪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