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与上海思英恩五金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

百五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思英恩五金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思英恩五金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价款59,023.37元;二、被告上海思英恩五金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以59,023.37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案件受理费1,673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张 莲人民陪审员  王宝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盈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五十九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

第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第二项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

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