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香与宋文华、孟汉峰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李春香须就其诉求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李春香就其对1103房的实体权益在

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李春香须就其诉求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李春香就其对1103房的实体权益在迎泽区法院及太原市中院提起确权之诉,但1103房在此之前已为本院所查封,而李春香在确权诉讼中未向迎泽区法院或太原市中院披露1103房被���封的事实,未给予骈钧债权人程序权利保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不宜依太原市中院判决结果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于李春香提出关于确认其为110

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不宜依太原市中院判决结果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于李春香提出关于确认其为1103房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依据物权法第十四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之规定,1103房实际系由李春香向贵通公司购买,至今仅就购房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尚未登记权属,故据前述物权法规定,本院对李春香案中提出的确认其对1103房享有所有权的诉求不予支持。但据本院查明事实,李春香确为1103房实际购房人,则李春香对该房产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本院的强制执行系本案审查重点。案经审理,本院对李春香关于停止拍卖1103房诉求予以支持���理由如下:一、李春香与骈钧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形。据本院查明事实,1103房系基于李春香为山西林科院职工享有相应购房资格所购置,早在2011年李春香业已全额支付购房款。而孟汉峰、宋文华、单炜三位债权人系在2015年向骈钧主张债权,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显然李春香购房在前,应认定李春香不存在与骈钧串谋侵害孟汉峰等债权人权益之故意。至于李春香另案提起确权之诉,系李春香合法行使诉权,且以查封前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不能产生排除执行的法律效果,故不宜就此认定李春香与骈钧之间存在串谋逃废债务情形。(1)李春香在本院查封前已实际占用涉案房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之规定,相应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之规定,相应请求权之所以优先保护,就是因为权利人已经为标的物已履行了一定义务并以一定方式对外公示权益。证据显示1103房的房款由李春香全额支付,且1103房自2012年12月交付李春香后由其占用至今,应认定李春香对1103房的占用系以特定方式对外宣示权利,具备一定公示效应。(1)孟汉峰、宋文华、单炜所持债权为金钱债权。生效判决确定骈钧对孟汉峰、宋文华、单炜等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而前述债权人所持债权并不直接指向1103房,不属于可对抗1103房权益归属的善意第三人。四、骈钧仅为名义购房人。基于李春香全额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用1103房,应认定李春香购置1103房系用作其生活居所。作为骈钧的母亲,李春香借用儿子骈钧名义签署购房合同主要目的系为规避因房产继承流转所产生的相关税费,而不在于在其有生之年将1103赠予骈钧,其行为出发点符合传统思想观念。李春香已到退休年龄,保留涉案房产对保障其生活居住尤为必要。虽然购房合同为骈钧所签订,骈钧依据购房合同对1103房享有物权期待权,但从贵通公司、山西林科院及润园公司出具的证明反映,各方均确认李春香方为实际购房人,仅系借用骈钧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在1103房办理权属登记之前,就李春香与骈钧对1103房两者所持权益相较,李春香权益更应获得法律保护。综上,因李春香对1103房享有的民事权益相较孟汉峰、宋文华、单炜等人的债权更近,更有保护之必要。李春香基于其为1103房实际购房人请求停止执行涉案房产,本院予以支持。因本院判决不得执行1103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

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2017)粤0604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依法失效。另就本案诉讼费负

四条之规定,(2017)粤0604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依法失效。另就本案诉讼费负担问题。基于李春香确权诉求不为本院所支持,故本院决定基于确权诉求产生的受理费10474元由李春香负担,余下费用由各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

第九十条、

一十一条、第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不得执行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27号综合楼

的规定,判决如下:(1)不得执行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27号综合楼C座第2栋1单元1103号房屋(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5号2幢1单元11层1103房,备案合同编号:20131941807);(1)驳回原告李春香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0574元,由原告李春香负担10474元,由被告孟汉峰、宋文华、单炜负担10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超人民陪审员  邵静敏人民陪审员  黄沛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立附本案证据清单: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1.原告身份证;2.(2017)粤0604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3.(2016)晋0106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1民终246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快递单及查询结果;4.住院医疗费用发票3张、出院证、出院小结、保险单3张、保险告知书3份、保险合同3份;5.交纳房款的收据3张;6.交款证明;7.单位证明��购房分布及按人员类型分配方案表、通知;8.商品房买卖合同;9.居住证明;10.(缴纳安装煤气配套费、防盗门、对讲机、有线电视等费用)收据;(缴纳物管费、取暖费、电梯费等费用)收据18张,(水费)收据及凭证17张、(电费)收费凭证7张;介绍信(领取机顶盒);有线电视手册、有限电视缴费发票3张;天然气使用证、缴费对账单7张。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告知函;3.(2016)粤0604执1182号函。本院依职权调取并出示如下证据:(1)(2016)粤0604执1182号案卷宗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00号送达回证;(2016)粤0604执1181号送达回证;(编号���EY511987416CN)EMS邮单;(2016)粤0604执1182号执行裁定书;(1)(2016)粤0604执1181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1)(2016)粤0604执667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038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4.(1006513778092)EMS邮寄单复印件及查询结果;5.查封涉案房产的行政部门内部查询系统截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

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案外人就执

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