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被告张金海向原告广州市恒果房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被告张金海向原告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缴的2010年5月11日至2014年1月2日期间的电费10853.14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元,由被告张金海负担。如不服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元,由被告张金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瑞冰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人民陪审员  姚冬湖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晴卢健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