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施文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六条、

六条、第八

第八条、

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文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尚欠的货款5105元及违

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文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尚欠的货款5105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偿还给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支付原告为实现该项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施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施文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陈 彤人民陪审员  林育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希瑞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