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8孙敏与李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一款、第三十条,《中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方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敏借款25850.6

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方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敏借款25850.66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25850.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664元,由被告李方喜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于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胡志清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佳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