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九
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梁家渠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梁家渠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梁家渠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梁家渠第二村民组以其与张建国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未召开村民大会表决、租金过低以及张建国未经梁家渠第二村民组同意私自转租为由,要求确认其与张建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因此,对梁家渠第二村民组与张建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依法予以确认。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原审对梁家渠村委书记范明堂的调查、梁家渠村委2017年5月18日出具的支付张建国工程款证明、张建国代理人对梁家渠第二村民组原组长曹建芳的调查笔录、张建国提交的建设工程结算书以及张建国向梁家渠第二村民组交纳租金的情况等,能够证明梁家渠第二村民组拖欠张建国工程款以及梁家渠第二村民组同意以拖欠张建国的工程款抵顶张建国本案房租的事实;梁家渠第二村民组对张建国主张的上述事实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张建国付清工程款。因此,对梁家渠第二村民组主张张建国存在拖延、拒付租金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三门峡市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梁家渠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丽莎审判员 路增广审判员 李小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娇娇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