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轮与林清清、福建高力克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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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轮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轮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林海堤审判员 陈凯思审判员 陈艺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苗玉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