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焕芳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一方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

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一方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焕芳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季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龙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