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肖传枝、缪妙英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诉争房产至今尚未办理

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诉争房产至今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故抵押权尚未设立。原告依抵押预告登记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抵押人应当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先到之日前办妥抵押登记,并将他项权

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抵押人应当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先到之日前办妥抵押登记,并将他项权证交贷款人收执:(1)自贷款发放日起叁拾陆个月;(2)抵押物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原告提供的房管部门出具的初始登记情况说明表明,诉争房产自2015年5月4日起已具备办理物权登记的条件。肖传枝未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并依合同约定在3个月内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消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肖传枝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其作为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义务,办理诉争商品房的正式抵押登记,将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确定为30日。肖传枝在本院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如仍拒不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抵押登记,应认定其恶意阻止抵押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视为条件已成就。即原告可获得诉争商品房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效果,享有对该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视为条件已成就。即原告可获得诉争商品房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效果,享有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诉争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在诉争房产的抵押登记办妥之前,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偿的16545.37元及此后代偿的款项可依法向肖传枝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第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八条、第一

第二十八条、

百八十七条、第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一百九十五条、《中

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传枝、缪妙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

决如下:一、被告肖传枝、缪妙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借款364945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就承担保证责任已代偿的16545.37元及之后代偿的款项有权向被告肖传枝、缪妙英追偿。三、被告肖传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妥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宏·香榭丽璟6幢2601房产的权属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被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终止。四、前述房产的抵押登记办妥后,或被告肖传枝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有权以上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387元,由被告肖传枝、缪妙英、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雅君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