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新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新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 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方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