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70沈勤荣与穆志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二条、

十二条、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志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勤荣租金210000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志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勤荣租金210000元。如被告穆志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穆志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沈勤荣,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陈娴静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