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与茂名市富高制衣有限公司、叶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

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的上述请求,本院应以支持。冯伯西为本案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其实质是以自己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主债务人不能依主合同按时偿还债务,保证人将负清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八

第八十四条也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十四条也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冯伯西的担保之债是在其与原告签订的《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后,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故冯伯西已与原告之间因保证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债务,因此冯伯西的财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叶小霞、冯福林、冯福恒在继承冯伯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虽然被告叶小霞在庭审中述称,放弃对冯伯西财产的继承权,但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的放弃遗产声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

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的规定,原告的上述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茂名市富高制衣有限公司、冯福林、冯福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

第八十四条、

条、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茂名市富高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签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茂名市富高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小企字第008号《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茂名市富高制衣有限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691.67元(计至2017年4月9日,以后利息另计,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并计收复利)给原告,限被告茂名市富高制衣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给原告。三、被告叶小霞、冯伯周、张兆连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叶小霞、冯福林、冯福恒在继承冯伯西遗产后,在其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7元,财产保全费3028元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7元,财产保全费3028元,合计11845元,由被告茂名市富高制衣有限公司、叶小霞、冯伯周、张兆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绍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喜速 录 员  潘民皓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