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
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上诉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造成的损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就本诉而言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适格的诉讼主体,上诉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支付生活费和支付退休金,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诉事由系因企业部
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诉事由系因企业部分职工下岗引发的纠纷,并非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俊山审判员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俊山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薛月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