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南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

第三条第一款、

一款、第十四条之

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建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建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源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