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第一款、
八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十二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边浩
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边浩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648元;二、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边浩缴纳的契税和维修基金及其他(含印花税、登记费、抵押登记费、工本费)产权费用合计3939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夏倩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