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犯盗窃罪、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被告人王雷盗窃所得赃款,仍向其索要

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被告人王雷盗窃所得赃款,仍向其索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雷、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

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雷、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雷携带螺丝刀、撬棍,乘坐李某甲(另案处理)驾驶的京ADXX**号吉普车,来到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将军三街的抚顺建军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鲍某某办公室的窗户进入室内,又用撬棍撬开办公室内的保险柜,将保险柜内的现金50万元、黑色手表一只、黄金戒指、金镶琥珀戒指及金镶玉戒指各一枚、白金项链一条、纪念币五枚盗走。王雷盗窃得手后,乘坐李某甲驾驶的京ADXX**号吉普车离开。案发后,被盗黑色手表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330元,已发还鲍某某;李某甲分得的赃款10万元,由李某甲的亲属送交公安机关,已发还鲍某某;其余赃款赃物,均被王雷、李某甲挥霍、丢弃。被告人孟某某与王雷系朋友关系。孟某某在得知王雷实施上述盗窃行为后,向王雷索要盗窃所得赃款。王雷通过微信给孟某某转款1500元,并于同年9月19日向孟某某银行卡账户汇入1万元。孟某某所得上述赃款全部被其挥霍。王雷、孟某某分别于同年10月11日、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2017年8月18日,孟某某的亲属在征得孟某某的同意后,自愿代孟某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11500元。上述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抚顺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北站支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长春街营业所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司法)、发还清单、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刑初字第00255号刑事判决书、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公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王雷)、康平县人民法院(88)刑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孟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王雷)、常住人口登记表(孟某某)、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富某、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王雷、孟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因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因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取收受、使用的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因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因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三百一十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第一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

第一条第一款、

十四条、《最高人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

第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之规定,判

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雷退赔被害人鲍某某三十八万八千五百元;四、技术开锁工具一盒(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时呈吉人民陪审员  滕阳静人民陪审员  康素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泊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