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7)内0525执104
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7)内0525执10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左志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竟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