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冉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4元,由原告胡冉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冉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4元,由原告胡冉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吴宁剑人民陪审员 郑志光人民陪审员 陶秀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