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范自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郓费征字[2016]09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申请执行人范

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郓费征字[2016]09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申请执行人范自伟、王翠芬征收社会抚养费59862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6]09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6]09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6]09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范自伟、王翠芬在收到行政裁定书后十日内交纳社会抚养费598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晓华审 判 员  王慧君人民陪审员  苑鸿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昌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