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
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
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中华人民
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
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孙娅萍作为案外人,其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仍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关于案外人孙娅萍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能否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外人孙娅萍虽然称其与银陇公司是土地共有、分别开发,其已与银陇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足以证明银陇嘉苑梅溪苑房产属于其个人开发,房屋产权属于其个人所有,其拥有对梅溪苑小区所有楼房的销售权、处分权,但在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甘10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该房产在实施查封措施时,该房产仍登记在庆阳市银陇公司名下,对外公示的产权人仍为被执行人银陇公司,并未登记在案外人孙娅萍名下。其虽然与银陇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但该系列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确认,属于实体审查解决的范围,不属于执行中程序审查解决的范围。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故本院作出的(2
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故本院作出的(2016)甘10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银陇公司的银陇嘉苑小区14号楼01008、01009、01010号房产予以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孙娅萍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以驳回。在裁定驳回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该裁定不服,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力。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
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娅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
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娅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黄晓妮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