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丽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

第三十九条和

十九条和第四十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分别于2009年6月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分别于2009年6月30日和2012年7月1日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被告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第三十九条和

条和第四十条第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2017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2017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单方向被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不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河北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与被告张丽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2017年7月1日)。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杨国晴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