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与张仁锋、曹迎山、赵金艳、李君、陈伟、谢长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仁锋、曹迎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4700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仁锋、曹迎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47000.00元,利息15038.14元(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本息合计人民币62038.14元。按合同约定年息13.5%标准支付自2017年9月28日至结清日的利息。二、被告赵金艳、李君、陈伟、谢长金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1.00元由被告张仁锋、曹迎山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久东人民陪审员  王世春人民陪审员  沈春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振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