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九条、
九条、第一百八十二
第一百八十二条、
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百零七条和《
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建国、丁玲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建国、丁玲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借款本金427967.1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8131.76元(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暂算至2017年4月24日,以后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17000元。二、原告对被告卢建国、丁玲芝设定的抵押物即登记在被告卢建国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象房权证丹西街道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07)第09××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
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
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097元,财产保全费2786元,合计10883元,由被告卢建国、丁玲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瑛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东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