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明俊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

第三百五十六条、

百五十六条、第三百

第三百五十七条、

五十七条、第六十五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的规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明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明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方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