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从强名下370883.7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从强名下370883.7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20年月日。案件申请费2374元,暂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青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