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胡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从强名下370883.7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从强名下370883.7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20年月日。案件申请费2374元,暂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青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