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长杰、刘元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元菊购买的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元菊购买的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泉府公馆19号楼××室(所有权证号××)房产一套,限额12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