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付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宇书 记 员 齐鑫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