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
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由于鉴定费为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中国平安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国元农业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因此鉴定费用由两保险公司承担);10.车辆损失费:1400元(有黄山市屯溪区国峰车行出具的税务发票为凭证)。以上合计90071.74元。周宇驾驶的皖C×××××号大型客车在中国平安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投保的第三者商业险限额为2000000元。程红在上述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84244元{医疗费2000元【10000元-8000元(安徽九发公司怀远分公司垫付医疗费8000元)=2000元】、财产损失1400元、伤残赔偿金额80844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832元+误工费11400元+交通费300元=80844元),共计2000元+1400元+80844元=84244元,由中国平安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理赔};程红在上述商业险限额内获得赔偿:4662.19元【医疗费847.74元(2847.74元-2000元=847.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2460,合计5827.74元。其中周宇承担60%,即3496.64元,由中国平安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理赔;江涛承担20%,即1165.55元,由国元农业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理赔;程红自行承担20%,即:1165.55元。因此,程红在商业险内共获得赔偿:3496.64元+1165.55元=4662.19元】。综上,程红应当获得总赔偿:88906.19元【84244元+4662.19元=88906.19元(不含安徽九发公司怀远分公司垫付的8000元)。其中周宇承担的赔偿部分由中国平安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理赔,其金额为87740.64元(84244元+3496.64元=87740.64元);江涛承担的赔偿部分由国元农业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理赔,其金额为1165.5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二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
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740.64元;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5.55元;三、驳回原告程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3.5元(该款原告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3.5元(该款原告程红已预交),由被告周宇负担60%,计626.1元;被告江涛负担20%,计208.7元;原告程红自行负担20%,计20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丁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
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
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
法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
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