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应千诉张英昌、礼泉县骏马镇坡底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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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苟应千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党库审判员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苟应千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党库审判员 王 曼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姣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