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宁撤回上诉。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

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宁撤回上诉。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刑初5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毅青审 判 员  柯志同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

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

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