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良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钱雅芬借款本金1470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良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钱雅芬借款本金147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陆良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陆良良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钱雅芬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怡静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