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青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梅 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