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辉与马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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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辉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郭晓辉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辉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郭晓辉承担。审判员 潘红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