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辉与马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辉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郭晓辉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辉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郭晓辉承担。审判员  潘红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