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