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君诉四川三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二百五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青劳人仲委调字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青劳人仲委调字(2016)第0009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