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吉全与国务院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退回。杨吉全对2号告知书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2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退回。杨吉全对2号告知书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2月22日山东省政府作出鲁政复办告字[201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告知书》(以下简称6号告知书),认为杨吉全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所附材料一并退回。杨吉全对2号告知书与6号告知书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

八条第二款规定将所附材料一并退回。杨吉全对2号告知书与6号告知书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并提出行政赔偿。2013年8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不字[2013]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9号复议决定书),认为杨吉全提出的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此外,杨吉全针对6号告知书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此外,杨吉全针对6号告知书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对其起诉按撤回起诉处理。杨吉全向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诉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杨吉全对19号复议决定书不服,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2014年1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国法复[2014]1059号《告知书》(以下简称1059号告知书),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并无不当,对杨吉全的请求不予支持。杨吉全认为1059号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其向国务院申请复议裁决,国务院不依法履行职责,长时间不予书面答复违法。特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1059号告知书无效;2.撤销或变更1059号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3.责令国务院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变更或撤销10号复议决定书或者直接审理确认10号复议决定书违法、无效,依法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

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首先,杨吉全对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6号告知书与青岛市政府作出的2号告知书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19号复议决定书后,杨吉全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

第十四条规定的最终裁决的情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1059号告知书对杨吉全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

定的最终裁决的情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1059号告知书对杨吉全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次,对于杨吉全向公安部请求确认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在1992年、1993年至1994年和1999年对其实施刑讯逼供违法;请求确认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在2008年对其违法羁押3个多月违法;请求确认山东省公安厅不作为;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复议申请,公安部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公复不受字[2010]10号),决定不予受理。杨吉全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

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国务院最终裁决的情形,国务院并无受理其申请的职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定的国务院最终裁决的情形,国务院并无受理其申请的职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杨吉全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杨吉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

,裁定对杨吉全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杨吉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确认违法;依法审查审理撤销变更1059号告知书、10号复议决定书、19号复议决定书、6号告知书、2号告知书、476号通知单、382号转送单、200604007号告知单,改判确认违法或者裁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审查审理确认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在1992年、1993年至1994年和1999年对杨吉全实施刑讯逼供,在2007年对杨吉全违法羁押15天,2008年违法羁押三个多月违法;确认山东省公安厅、青岛市公安局不作为违法,并请求国家赔偿最高赔偿金;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2)济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改判确认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9号行政不予立案决定书。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开庭等程序即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依法应当撤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

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本案中,杨吉全对6号告知书与2号告知书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19号复议决定书;杨吉全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对其实施刑讯逼供违法、确认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对其违法羁押违法、确认山东省公安厅不作为、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复议申请,公安部作出10号复议决定书。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对19号复议决定书和10号复议决定书并无作出最终裁决的法定职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其作出的1059号告知书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杨吉全所诉缺少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另,杨吉全请求一审法院直接审理10号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或无效,因10号复议决定书为公安部所作,而本案其以国务院为被告,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杨吉全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衣芮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