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丽迎诉被告辽阳县天祥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丽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丽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绍富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付 裕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