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
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许建刚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望系坦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7月间,被告人张望在其位于常熟市虞山镇×××号的家中,容留陆某、刘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次。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6、7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望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陆某、刘某、吴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2、2015年6、7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望在上述地点,容留刘某、吴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3、2015年6、7月间,被告人张望在上述地点,容留陆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2017年5月5日中午,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望家中将其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张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陆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望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望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望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第三百五十四条、
百五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苏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