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侠与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沙海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卞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