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为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十九条、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

第六条、

八条、第十

第十八条、

九条、第二十

第十九条、

一条、第三十

第二十一条、

一条、最高人民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

如下:一、被告苏州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为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543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吴建、姚校中对被告苏州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建、姚校中承担了上述债务后,可向苏州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04元,由被告苏州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姚校中负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柳蓓菁人民陪审员  潘冬梅人民陪审员  周玉珍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

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

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

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第6页,共7页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