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克银、王绍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2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2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文凯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熊XX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鸿源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

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