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樊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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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缓交)由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晓宇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