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洪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洪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迎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