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志与周亚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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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洪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迎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