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市天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杨凯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

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密密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人民陪审员  黄水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